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企业所得税、个人所得税宣传专栏
一、 根据《关于印发<北京市地方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、预征管理办法(试行)>的通知》(京地税企[2000]425号)文件有关规定,2006年起恢复第四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。申报入库期为2007年1月1日至15日,使用原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表。
二、 根据《关于印发<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>的通知》(国税发〔2006〕162号)、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<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(试行)>的通知》(京地税个[2006]477号)文件有关规定,2006年起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应于2007年1月至3月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自行纳税申报。
三、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》、国家税务总局《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》及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》规定,我市范围内的全部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单位从2007年1月1日开始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。
主办单位:北京市地方税务局
技术支持:北京博士山科技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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